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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取締“法輪功”邪教組織是對人權的保障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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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 間:2023-12-08 22:10:29

12月10日是世界人權日。所謂人權,是指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發(fā)展的權利,或者說,人人基于生存和發(fā)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權利。1948年12月10日,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確立了維護和保障人權成為憲法、國際法及國際社會評判的重要規(guī)范性價值標準。1950年,聯(lián)合國大會將每年的12月10日定為世界人權日。此后通過一系列國際人權條約推動人權的發(fā)展。


在當今的國際社會,維護和保障人權是一項基本道義原則。中國政府把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治國理政的一項重要原則,2004年3月,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以國家根本大法的方式鄭重宣告尊重和保障人權在中國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中國積極維護《聯(lián)合國憲章》促進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宗旨與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與基本自由,為充分地享有和實現(xiàn)人權而努力。

20世紀80年代以來,“法輪功”邪教組織冒用宗教、氣功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歪理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fā)展、控制成員,采用各種非法手段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中國政府依法果斷取締了“法輪功”邪教組織,并對其違法犯罪活動予以懲治,對絕大多數(shù)受蒙蔽的練習者進行教育轉(zhuǎn)化,使他們擺脫“法輪功”的精神桎梏,既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愿望,也符合我國的憲法法律和國際人權準則,更是對人權的保障和尊重。

一、“法輪功”邪教組織殘害生命,踐踏人權,危害社會

(一)殘害生命,踐踏人的生命權。人權中最基本的權利就是生命權、生存權和健康權。邪教之所以邪惡,一個重要原因在于,邪教無視生命權,任意殘害生命?!胺ㄝ喒Α毙敖探M織的頭目李洪志利用邪教邪說,蠱惑“法輪功”練習者“放下生死”“升天圓滿”,驅(qū)使癡迷者以各種血腥方式自殺。2001年據(jù)中央電視臺報道,時任國務院防范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負責人劉京在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記者招待會上介紹,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全國被“法輪功”害死的練習者和無辜人員已達1660人?!胺ㄝ喒Α钡男敖瘫举|(zhì)暴露無疑。劉京說,在中國政府于1999年7月22日取締“法輪功”組織之前,在李洪志“升天”“圓滿”等歪理邪說的驅(qū)使下,已有136名練習者“放下生死”自殺身亡。“法輪功”組織被取締后,又有103人受李洪志毒害,自殺身亡。合計一共有239名“法輪功”練習者為了上“天國”自殺身亡?!胺ㄝ喒Α笔钩汕先f的家庭離散,失去和睦幸福,造成了一大批癡迷者因拒醫(yī)拒藥而死亡,甚至自殘、自殺以至殺人害命,其中包括殺害親屬或與之毫無關系的人。這真可謂殺生害命,兇殘至極,嚴重地踐踏了人的生命權。

(二)扼殺自由,侵害人的政治權。李洪志以祛病、健身、修性為誘餌,以“真、善、忍”為幌子,要求練功者只能信仰“法輪大法”,崇拜“師父”,非“法輪功”不練,非“法輪大法”不信,引誘、迷惑、威脅練習者對其畏懼、絕對服從,不能有其他信仰的自由,嚴重侵害了個人的政治權利。在李洪志歪理邪說的誘導下,信徒的思想、信仰和行為自由被扼殺,基本政治權利遭受侵害,少數(shù)“法輪功”癡迷者最終走向了殉道者的絕路,成為李洪志及其“法輪功”的犧牲品。  

(三)詆毀宗教,傷害信教群眾的名譽權。大凡邪教,通常都是打著宗教的幌子,貶損宗教的聲譽,宣揚歪理邪說。“法輪功”正是這樣的邪教。李洪志打著佛法的幌子,盜用了一些宗教術語,對其進行歪曲。他說:“本世紀所產(chǎn)生的宗教,何止是本世紀,前幾個世紀在世界各地有許多新教產(chǎn)生,這些大多都屬于假的?!蓖Q“目前,全世界只有我一人在傳正法”,“我要是度不了你,誰也度不了你”;自吹比老子、釋迦牟尼、耶穌還高明,出言便是“經(jīng)文”。這就是說,唯有“法輪功”至高無上,一切宗教都無法與之相比;唯有“法輪功”癡迷者“前途光明”,所有信教群眾都無法與之并論。這樣,不僅損傷了正統(tǒng)宗教的基本尊嚴,而且傷害了所有信教群眾的感情、人格和名譽權。

(四)破壞穩(wěn)定,危害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權。危害社會,破壞穩(wěn)定是邪教的共同本質(zhì)。被依法取締前,李洪志及其“法輪功”邪教組織在全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共建立總站39個、輔導站1900個、練功點2.8萬個,一度控制210多萬練習者。借此聚眾練功,屢屢引起糾紛,影響了人民群眾的休閑娛樂生活。李洪志誘導“法輪功”癡迷者泯滅人性,釀成一樁樁自殺、殺人、家破人亡的慘劇,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wěn)定,侵害了人民群眾安居樂業(yè)的正常生活權利。

(五)騙取錢財,侵占他人財產(chǎn)?!胺ㄝ喒Α毙敖摊偪駭控?shù)男袕搅钊擞|目驚心。僅在1992年至1994年的兩年間,李洪志及其“法輪功”組織打著“授功治病”的招牌,通過舉辦學習班就聚斂300萬元以上。隨后,李洪志還大量組織書籍、畫像、音像制品、練功服、徽章、練功墊等“法輪功”系列產(chǎn)品的非法出版和生產(chǎn)、銷售。僅武漢、濟南等地破獲的幾起非法出版和銷售“法輪功”書籍、音像制品案件,非法經(jīng)營額就高達1.6億多元。

(六)違反關于“個人自由不得妨害社會,危害他人”“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要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的規(guī)定?!胺ㄝ喒Α毙敖探M織采取極端的、毀滅性的、邪惡性的手段,破壞國家衛(wèi)星傳播,制造暴力事件,煽動數(shù)千人到天安門前進行所謂“護法”“弘法”等活動,踐踏法律,制造事端,破壞安定團結,甚至破壞公路、鐵路、橋梁,制造惡性事件,是和《國際人權宣言》、我國《憲法》精神格格不入,是與人權精神水火不相容的。

李洪志宣揚的“法輪大法”是反理性、反人權的。李洪志自稱是“神”,是凌駕于世界之上的“宇宙主佛”,以眾生的“救世主”自居,把地球上的整個人類貶為“垃圾”,把不同意他那一套的人說成是“魔”,制造恐怖,說“地球要爆炸了”“世界末日快到了”,只有修煉“法輪大法”才能得救,這是對人基本尊嚴的侵犯和踐踏。

李洪志聲稱,生病是“前世”的“業(yè)”作怪,只有修煉他的“法輪大法”才能得救,才能“消業(yè)”。在他的蠱惑下修煉者生病不吃藥、不進醫(yī)院、不看醫(yī)生,只練他那個“法輪功”,因此而致死者,據(jù)《人民日報》1999年8月8日報道,截至1999年7月,僅有名有姓、有據(jù)可查的已有743人。致病、致殘或身心受到嚴重摧殘者,更是多不勝數(shù),嚴重地侵犯他人的醫(yī)療權、生命權。

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是基本人權,公民寫文章批評“法輪大法”的歪理邪說,對“法輪功”提出不同看法,是公民行使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電臺、電視臺、報刊社發(fā)表這類言論,是行使憲法賦予的“出版自由”。從1996年8月李洪志指揮“法輪功”組織圍攻光明日報社以來,聚集300人以上的非法示威事件就達78起。李洪志指揮其非法組織“法輪大法研究會”圍攻新聞單位不遂,竟然不經(jīng)公安機關許可,煽動、組織成千上萬人圍堵黨中央、國務院所在地中南海和地方黨政機關,舉行大規(guī)模示威?!胺ㄝ喒Α边@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妨礙政府的正常工作,破壞交通秩序和公共秩序,屬于大規(guī)模的危害人權。  

依法取締這樣邪惡的殘害生命的“法輪功”邪教組織,依法懲處其違法犯罪行徑,是對人權的有力維護。(未完待續(xù))

(作者系中國反邪教協(xié)會常務理事、高級工程師、原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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